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鐘紫薇報道:某轎車發生碰撞後叫來拖車,行進過程中轎車意外從拖車上墜落,向前行駛撞上了原本拖著它的拖車,造成轎車嚴重受損。
  事故發生後,拖車主要求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遭拒,隨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小轎車墜落拖車後成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判令保險公司賠付拖車主2.7萬餘元。
  2013年6月18日21時許,拖車主尹先生聘用的司機劉某接到呼叫拖車的電話,拖著一輛受損的小轎車行至清溪鎮土橋路段時,拖車上的小轎車墜落後繼續往前行駛,車頭與拖車發生碰撞,造成小轎車車頭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東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拖車司機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拖車的所有人尹先生在東莞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發時在保險期限內。尹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不同意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保險公司認為,拖車上受損的小轎車並不是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而是原告尹先生拖車上裝載的貨物。因為原告尹先生自身的原因導致在運輸過程中車載貨物墜落受損,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尹先生自己承擔,與保險公司無關。
  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在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前,墜落拖車並與拖車碰撞的小轎車曾與一起自行車發生碰撞,該碰撞事故造成小轎車400元的損失。在受損的小轎車與拖車發生碰撞事故後,拖車主尹先生墊付了小轎車維修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8萬餘元。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
  法院認為,雖然事故發生前該小轎車由拖車拖住,但事故發生時,小轎車已脫離拖車,墜下拖車的小轎車並非被保險拖車上的人員,亦非車上貨物。對拖車而言,小轎車應屬第三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尹先生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2.5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受損轎車墜下撞上拖車 車主訴保險公司獲支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e81weyyq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